农产品农产品商品购销市场有限公司 购销管理办法责任编辑:亚北农品 发布日期:农产品商品购销市场有限公司 购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促进商品的生产流通,规范商品购销行为,维护购销商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场内进行的商品购销、购销等业务活动按本办法执行,购销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是本市场组织购销商参与商品的购销、购销、结算和处理纠纷的基本准则,本市场、购销商、指定结算银hang、指定购销仓库、指定检验机构等相关专业类机构及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场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有关 机关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本市场运用电子商务信息技术,组织商品购销活动,发布市场信息,组织物流配置配送。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六条 购销商是指在 境内注册登记,具有良好资信,经本市场审核批准,在本市场从事相关地理标志产品等商品购销的企业、合格经纪人、个体工商户。 第七条 购销品种是指经本市场调研认定,在本市场购销系统中注册登记和公布,按照本市场规定的购销模式进行购销并用于购销的产品。 第八条 挂牌是指挂牌方在系统中将购销产品的主要属性对外发布要约,摘牌方通过挂牌系统选择挂牌要约,在确定摘牌意向后将摘牌指令输入挂牌系统,当双方对要约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时,完成摘牌,系统自动生成挂牌订单合同。 第九条 要约是指一方购销商向其他购销商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挂牌方为要约方,摘牌方为受要方。 第十条 挂牌方是指通过本市场挂牌系统发布要约信息的发起方;摘牌方是指对本市场挂牌系统挂牌信息的接受方。 第十一条 摘牌是指摘牌方通过本市场挂牌系统对挂牌方要约中的信息认可并发出指令进行接受的行为。 第十二条 购销商品订单合同是指购销商通过本市场挂牌系统签订的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十三条 仓单是指本市场指定购销仓库开具的,经本市场确认的存货证明。 第十四条 结算银hang是指由本市场确认的,用于存放资的并对资的进行监管、结算、划拨的银hang。 第十五条 购销报价是指购销商在挂牌系统中选择挂牌要约或摘牌受约的商品的不含税价格,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单位为元/批。特殊商品的报价单位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预付款是指购销商在本市场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同订单履行所支付的部分货款。当商品合同订单成交时,本市场按订单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预付款。本市场可调整预付款额度。 第十七条 挂牌有效期是指挂牌模式中,挂牌方确定的购销品种购销的时间段。 第十八条 购销是指按照合同约定,购销双方对合同约定的商品办理转移手续的过程。 第十九条 到期购销日是指所有符合购销条件的购销订单到期进行实物购销的更后一个购销日。 第二十条 指定购销仓库是指由本市场指定的,用于购销商履行合同,进行商品购销的仓库。
第三章 购销商
第二十一条申请成为购销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与相关购销产品有关的种植、生产、经营、加工的企业、合格经纪人、个体工商户; (二)承诺遵守本规则及本市场其它相关规定; (三)商业信誉良好;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五)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 (六)本市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申请者需填写本市场制发的《购销商挂牌购销资格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文件。申请者需对提交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全部法律责任。申请者获得本市场批准后,即获取得购销商资格。获取得购销商资格后需办理如下事项: (一)在本市场指定结算银hang开设资的账户; (二)与指定结算银hang签订三方协议; (三)本市场及购销商规定的其他需办事项。 第二十三条 购销商权利: (一)参加本市场举办的各种业务培训; (二)在本市场进行商品购销; (三)使用本市场提供的相关设施,享有本市场提供的相关服务; (四)对本市场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其它应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购销商责任和义务: (一)遵守 法律法规和本市场的相关购销规则等规章制度及与公司签订的法律文件,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配合本市场的工作; (二)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购销账号和购销密码,并对自己账号密码在本市场使用所产生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三)主动及时地了解本市场发布的信息、公告和各项规章制度,并承担未尽合理关注造成的自身损失; (四)严格履行合同,并对其在本市场成交的合同承担风险责任; (五)销售方购销商应对入库的商品承担质量责任; (六)严格遵守 及本市场有关网络通讯信息安全的相关规定; (七)企业发生变更、分立或其它重大情况时应及时报告本市场; (八)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根据本市场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 (十)及时向本市场通知自己所发生的重大事项; (十一)接受本市场的业务监管; (十二)维护本市场声誉; (十三)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十四)其它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购销商通过本市场从事购销活动,必须遵守本市场规定,服从本市场管理。如有违规行为,本市场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取消购销商资格。 第二十六条 购销商进行购销前应签订购销协议。 第二十七条 购销商不继续在本市场参与购销,应申请办理销户手续。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购销商应对其购销账号发生的所有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四章 挂牌
第二十八条 挂牌是指在本市场主持下,购销商通过本市场挂牌系统,签订订单合同、收付货款和购销商品等业务的活动。具体品种和品种规格以本市场公布的品种公告为准。 第二十九条 购销时间:周一至周六( 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30;晚上18:30-20:30。 各品种的购销时间如有不同或变更,由本市场官方网站另行公告。 第三十条 如出现异常情况或风险加大,本市场认为必要时,有权决定延时开市、延时收市、提前收市或暂停购销等。 第三十一条 购销商品的范围由本市场公布,购销商采购和销售商品时可从本市场备选的商品范围中进行选择。 第三十二条 本市场挂牌程序: (一)购销商签署与购销相关的文件(含数据电文合同); (二)购销商购买商品时,须按照规定向本市场交纳商品预付款,将购买指令输入本市场电子系统,具体商品预付款标准见本市场相关规定; (三)购销商须按规定在购销资的账户存入足额资的,以确保购销预付款、购销服务费、货款等费用的及时支付; (四)挂牌方应根据挂牌系统及品种要求,如实申报要约的主要属性,包括商品名称、品牌、规格、数量、质量指标、价格、交货地、购销期限、交货方式、更小购销量、溢短量、价格是否可协商等内容完成要约方指令的录入,同时系统按照输入价格自动冻结挂牌方预付款及购销服务费;该要约指令未成交前可撤销; (五)摘牌方通过挂牌系统选择挂牌要约,在确定摘牌意向后将摘牌指令输入系统,同时系统按照输入价格自动冻结摘牌方预付款及购销服务费; 1、摘牌方可直接同意要约条款的约定,将摘牌指令输入系统,摘牌成功; 2、摘牌方也可录入新的价格及数量信息,待挂牌方同意并确认后,摘牌成功,否则摘牌不成功; 3、挂牌数量未成交部分继续以要约的形式存在,直至撤销该要约指令或全部成交。 (六)成交后,系统自动清退双方冻结购销预付款及购销服务费,并以更终成交价计算的货款总额的一定比例冻结购销双方的购销预付款并收取购销服务费等费用(具体商品的预付款比例参照商品的购销订单合同); (七)成交后,挂牌系统自动生成包含要约属性的挂牌电子购销合同(以下简称成交合同),成交合同生成时即生效。购销双方可通过挂牌系统查询或提取自己的成交合同。 第三十三条 本市场系统只接受标明购销代码的购销指令。购销商对该代码发生的所有购销指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购销商进行购销,应向本市场交纳购销服务费,购销服务费具体标准在购销品种上线发布时公布。本市场有权对购销服务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五章 购销商品订单合同
第三十五条 购销商品订单合同是指购销商依照本办法及本市场的有关规定,通过本市场挂牌系统进行商品购销而达成的购销订单合同。 第三十六条 购销商品订单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购销商品、商品代码、购销单位、报价单位、购销品级、购销地点、更小购销单位(更少购销数量)、更低预付款、购销服务费、购销服务费、购销方式等。购销商品订单合同附件与购销商品订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条 商品代码是指某商品在系统中进行购销的商品编号,商品代码所代表的内容在购销商品订单合同中载明。 第三十八条 更小变动价位是指某购销商品的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更小值。 第三十九条 购销商品订单合同的购销单位为“批”,现货协商购销必须以“一批”的整数倍进行,不同购销商品每“批”订单的商品数量在该购销商品的购销商品订单合同中载明。 第四十条 为控制购销风险,本市场对单个购销商单笔合同订单持仓期限实行限期管理,具体信息在购销商品订单合同中载明。 第四十一条 订单合同以人民币计价,计价单位为“元”。
第六章 结算
第四十二条 本市场实行每日结算制度。即每购销日购销结束后,本市场对各购销商品结算所有订货的盈亏。 第四十三条 本市场在指定结算银hang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清算购销商应交付的预付款、订货盈亏、货款等相关的购销、购销款项。购销商可通过系统获取相关的结算数据。 第四十四条 购销商须在指定结算银hang开立资的账户。本市场购销商之间资的划转通过结算银hang的本市场专用结算账户和购销商资的账户办理。 第四十五条 每个购销日结束后,本市场根据购销结果和本市场有关规定对购销商预付款、订货盈亏等相关的购销、购销款项进行结算。如购销商的购销资的余额不足以支付以上的款项,该结算结果即为购销商应向本市场追加的资的。本市场结算数据发送至系统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六条 当购销商购销资的余额不足时,购销商应在下一购销日开始后30分钟内补足资的或自行转让已持有的订单合同,使可用资的大于零。否则本市场有权对其持有的订单合同进行强行转让,直至补足其所欠款项。 第四十七条 本市场为购销商提供货款结算服务,购销货款的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方法。 第四十八条 当日结算完成后,购销商可以通过系统查询相关的结算数据。购销商若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购销日开始前30分钟以书面形式向本市场提出。如购销商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作购销商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四十九条 购销商应加强资的管理,严格执行本市场的有关规则、规定,及时查询和核对结算数据,并妥善保管结算方面的资料、凭证、账册等。
第七章 购销
第五十条 购销是购销双方根据购销商品订单合同的约定,销售方向采购方转移购销商品,采购方向销售方支付货款,实现实物购销的过程。 第五十一条 购销模式: (一)“购销采购方优先”原则:持仓期限内的采购方可在合同到期之前提出购销申请,对应的销售方必须给予满足。 (二)“到期购销”原则:对品种在到期购销日仍有持仓的购销商由本市场统一办理购销。 (注:出现单、双方向违约,按购销违约处理。) 第五十二条 购销双方购销商在摘牌成交后,可在进入到期购销日之前每个购销日的购销申报时段进行当日购销申报,或在到期购销日进行购销。 第五十三条 进行购销时,采购方购销商必须缴足全部购销所需款项,销售方购销商必须具有相应的《注册仓单》和购销所需费用。进行协议购销或到期购销的购销商不履约或不能履约,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五十四条 指定购销仓库在收到购销商的货物并验收合格后,按有关要求开具《存货凭证》,购销商持有指定购销仓库开具的《存货凭证》,经本市场核准后制作《仓单》并注册。 第五十五条 指定购销仓库是指由本市场指定,为购销商履行购销商品订单合同提供仓储服务及货物购销服务的仓储企业。 第五十六条 购销商应将购销的货物存放于指定购销仓库,签订仓储协议,并按规定或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缴纳相关费用。 第五十七条 指定购销仓库应按《农产品商品购销市场指定购销仓库管理办法》为购销提供服务。因设施设备状况或仓库管理不良造成的损失由指定购销仓库承担。 第五十八条 指定购销仓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市场有权责其整改或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指定购销仓库资格,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出具虚假仓单或出具的仓单与货物的实际状况不符; (二)违反本市场业务规则,限制购销商品的入库、出库; (三)泄露与购销有关的商业机密; (四)参与商品购销; (五)其他违反本市场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本市场按照“就近配对、统筹安排”原则将《注册仓单》分配给参与实物购销的采购方购销商。 第六十条 在本市场规定的时间内,参与实物购销的销售方购销商提交《注册仓单》并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本市场按相关购销规定划转货款,本市场向采购方购销商开具《提货单》。 第六十一条 参与实物购销的采购方购销商在收到《提货单》后,应在本市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货物的验收。 第六十二条 指定检验机构是指本市场指定的执行检验的专职检验机构,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作为购销商品数量、等级、质量是否合格的判定依据。 第六十三条 本市场指定若干经 认证的检验机构作为第三方检验机构。若购销商对购销货物的质量产生异议,应在指定检验机构中选择检验单位。本市场将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作为认定购销商是否发生购销违约的依据。 第六十四条 指定检验机构须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因检验报告失真而造成损失,指定检验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 若采购方购销商认为购销货物质量不符合本市场商品购销质量要求,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市场申请对购销货物质量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采购方购销商预付,经鉴定购销货物质量符合本市场要求的,鉴定费用由采购方承担;经鉴定购销货物质量不符合本市场要求的,鉴定费用由销售方承担。 第六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购销违约: (一)在规定购销期限内,购销双方未提交《购销申请表》或提交内容跟实际账户情况不符的; (二)在规定购销期限内销售方购销商未能全部或部分交付《注册仓单》的; (三)在规定购销期限内采购方购销商未能全部或部分交付货款的; (四)销售方购销商交付的商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 (五)购销数量和购销数量溢短不符合合同规定的; (六)违反购销双方在本市场签订的购销合同其它条款的; (七)本市场认定的其它违约行为。 购销违约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商品价值20%的违约的。本市场有权调整违约的的支付标准并公告执行。 第六十七条 购销中购销双方的数量、质量、权益和风险按本市场购销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风险控制
第六十八条 为确保购销商的购销安全,维护购销商合法权益,本市场风险控制实行预付货款制度、涨(跌)停板制度、订货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转让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等。具体规定详见《农产品商品购销市场商品购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六十九条 实行预付货款制度。详细情况按照购销商品订单合同执行。 第七十条 实行订货限额制度。订货限额是指本市场规定单个购销商可以持有的,按采购或销售单方向计算的某一购销商品订货量的更大数额。本市场根据不同购销商品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购销商或某个购销商品的订货限额。 第七十一条 本市场实行商品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本市场制定各购销商品的每日更大价格波动幅度。 第七十二条 实行强行转让制度,购销商订货量超过订货限额的;未按规定及时追加货款的;本市场发生购销风险;以及发生其它违规行为的,本市场有权对购销商持有的部分或全部现货订单实行强行转让。 第七十三条 强行转让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违规的购销商自行承担。因市场原因无法实行强行转让而扩大的损失也由违规的购销商自行承担。 第七十四条 在购销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市场有权根据市场风险调整某一购销商品的预付款额度: (一)订货量达到一定水平时; (二)连续数个购销日的累计涨跌幅度达到一定水平时; (三)出现连续同方向单边市时; (四)遇 法定长假时; (五)市场风险发生明显变化时; (六)本市场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七十五条 购销商无法履约的,本市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其购销权限; (二)限制出入的; (三)按规定实行强行转让,并用转让后释放的货款向守约方划转违约的; (四)本市场有权采取的其它风险控制措施。 第七十六条 本市场对现货商品购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购销商某一购销商品现货订单的单边订货数量达到本市场规定的订货限额80%以上(含本数)时,则达到本市场大户报告界限。购销商应主动于下一购销日结束前依本市场的规定向本市场报告。本市场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订货报告标准。
报告材料包括: (一)填写完整的《购销商订货量报告表》,内容包括购销商名称、购销账户、购销商品代码、现有订货量、预付货款、可动用资的、订货意向、预报购销数量等; (二)资的来源说明; (三)本市场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七十七条 本市场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本市场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购销商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控制风险。
第九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七十八条 在购销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本市场可以宣布市场购销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及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突发事件导致购销无法正常进行; (二)购销商出现结算、购销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购销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在本市场采取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预付货款及按一定原则强行减少订货量等措施后,仍不能释放风险的; (四)有证据证明购销商违反本市场购销规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五)本市场规定的其他情况。 当出现上述异常情况时,本市场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购销、调整涨跌停板幅度、调整预付款额度、限制购销权限、限期转让、强行转让、限制出入的等紧急措施。 第七十九条 本市场宣布购销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将予以公告。本市场在市场异常情况下采取相应紧急措施造成的损失,本市场不承担责任。
第十章 信息发布
第八十条 本市场通过系统、本市场官方网站发布本市场的公告、通知、购销规则等有关文件和数据资料,向购销商提供购销行情及相关的行业综合信息。 第八十一条 本市场、购销商、指定结算银hang、指定购销仓库、指定检验机构不得泄露在从事同本市场有关业务中获取的商业信息,不得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八十二条 本市场产生的购销信息归本市场所有,未公开的购销信息属于本市场的商业秘密。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披露、泄露和传播。 第八十三条 为本市场系统和专业网站提供软硬件服务的专业机构必须遵守与本市场签订的有关协议,保证购销设施的安全运行和购销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准确性。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四条 本市场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则、规定,对在本市场内从事的购销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十五条 本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有关政策、法规及本市场有关规则、规定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确保本市场依法规范有序运行; (二)监督、检查购销商财务资信状况以及购销运行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市场参与各方的利益; (三)监督、检查指定购销仓库仓储服务、货物购销以及相关业务的运行情况,确保购销环节顺利实施; (四)调解、处理有关商品购销纠纷,对各种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第八十六条 本市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自行或委托专业人员调查、取证,相关各方应全力配合。 第八十七条 下列行为是本市场禁止的行为: (一)妨碍本市场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二)拖欠有关费用及款项; (三)诋毁本市场声誉,损坏本市场财产; (四)恶意操纵市场,扰乱购销秩序; (五)其它违反本办法及本市场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八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本市场相关规定的购销商,本市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制购销权限、暂停购销、取消购销商资格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争议处理
第八十九条 购销商、指定购销仓库和指定结算银hang之间发生的有关业务纠纷,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提请本市场纠纷调解中心调解。 第九十条 提请调解的当事人,应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出具调解意见后,经各方当事人确认并在调解意见书上签章后生效。 第九十一条 争议各方经协商或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按调解协议执行;若在争议发生后30日内,争议各方协商不成或经调解无效的,各方应将争议提交本市场当地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修订权归农产品商品购销市场有限公司所有。 第九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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