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红蜻蜓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原厂生产及包装的红蜻蜓牌非转基因菜籽油,共有四级纯正原味和一级纯正精练两种规格,符合GB 1536-2004《菜籽油》质量规定,包装规格为5L/瓶,4瓶为1件。
红蜻蜓
四川省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白家粮库12号库以及凯欣粮油有限公司重庆物流分公司(利农);成都三环内及重庆主城区30件以上免费配送。
买方:(购销代码) (购销商名称)
卖方:(购销代码) (购销商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购销所(以下简称“购销所”)现货购销(BEST购销)规则,通过购销所电子购销系统进行菜籽油(红蜻蜓)现货购销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于:
1、买卖双方均通过购销所的审核同意,成为购销所的购销商,并均与购销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购销所入市协议》;
2、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购销所现货购销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购销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 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购销所购销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购销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
1.1 商品名称:菜籽油(红蜻蜓)
1.2 商品代码:BROH
2.1 买卖双方通过购销所电子购销系统成交的菜籽油数量为 升。
3.1 买卖双方通过购销所电子购销系统成交的菜籽油的含税单价为 元/升。
4.1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购销地点在购销所指定的该货物提货点。
5.1买卖双方通过购销所电子购销系统就当日订立成功的菜籽油申报购销,购销需按照购销所《天津渤海商品购销所菜籽油(红蜻蜓)购销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5.2买卖双方根据购销申报的情况和配对结果,依据《天津渤海商品购销所现货购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延期购销补偿的。
用于菜籽油(红蜻蜓)购销的菜籽油应符合以下规定:
6.1标准品为符合GB 1536-2004《菜籽油》的四级非转基因菜籽油,包装规格为5L/瓶,质量指标如下:
6.2替代品为符合GB 1536?2004《菜籽油》的一级非转基因菜籽油,包装规格为5L/瓶,相关差价信息详见官网公示,质量指标如下:
6.3买方如有其他包装需求,可与卖方协商解决,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6.4 用于购销的菜籽油的保质期为距生产日期18个月,详见瓶体包装标注。距生产日期12个月内的菜籽油,可用于实物购销。
7.1 为保障本合同顺利履行,本合同订立时,买卖双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购销所现货购销管理办法》的规定,交付购销意向的,购销意向的为本合同总货款的 20%。
8.1 本合同订立后,按照《天津渤海商品购销所现货购销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货款结算。
9.1 买卖双方进行实物购销时,卖方根据《天津渤海商品购销所菜籽油(红蜻蜓)现货购销办法》规定,应买方需求向买方开具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10.1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购销所现货购销管理办法》及购销所有关规则的规定,买方在本合同订立后,未能及时、足额向购销所交付购销意向的或货款的,买方即构成违约。
10.2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购销所现货购销管理办法》及购销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卖方未提供足额数量的货物的,卖方即构成违约。
10.3 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后,违约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购销所现货购销管理办法》及购销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1.1 受地震、台风、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 政策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11.2 因政策、法律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各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12.1买卖双方通过其租用的购销商位输入购销密码,登录购销所电子购销系统订立合同的当日,合同即行成立。
12.2 本合同对应的购销代码、购销时间及购销密码被视为买卖双方的电子签名。
备注:
1、现行差价自产品挂牌之日起执行。
2、如遇差价调整,已完成购销配对的差价不变,新申请购销或未配对成功的执行新标准。
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