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交易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农产品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市场”)交易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商品交易行为,农产品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根据《农产品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场交易业务按本细则进行,本市场、交易商、指定结算银hang、指定交易仓库、指定质量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易制度
第三条 交易是指交易双方根据本市场相关规定及商品交易合同的约定,销售方向采购方转移交易商品的所有权,采购方向销售方支付货款的过程。
第四条 进行商品实物交易的交易商必须是与本市场签署了《交易商挂牌交易协议书》后,按规定交纳了相关费用并获得了交易账户与初始密码的交易商。交易商必须是具备相关商品生产、经营、加工与消费资格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合格经纪人。
第五条 每交易日实物交易申报和到期日交易申报配对成功后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交易相关约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 交易商的交易数量是同一商品交易合同双向订货减后的净量且必须是更小交易数量的整数倍,每日实物交易申报数量小于更小交易数量的不得予以申报;交易商持有商品交易合同小于更小交易数量的,应在进入交易月月前主动补足至更小交易数量的整数倍或更后交易日结束前转让持有的商品交易合同,否则本市场有权进行转让或采取其他措施。因行情或其他原因无法对其小于更小交易数量的商品交易合同进行转让的,该商品交易合同自更后交易日后未达到更小交易数量的部分进行违约处理。
第七条 若交易商发生交易违约,由本市场将违约部分货款的20%作为违约的划扣给守约方。本市场有权限制违约方交易商的交易权限。若违约方的结算资的账户资的不足支付违约的,本市场有权代守约方向违约方追索。
第八条 实物交易应当在本市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每日申请交易或更后交易日后第一交易日定义为第一交易日,之后的交易日分别记为第二、第三……交易日。
第三章 交易流程
第九条 在进入交易月第十个交易日之前每日申请交易的交易双方交易商应完成以下交易流程:
(一)每日交易申报之前,提报交易申报采购方交易商须在本市场指定的结算账户中备足全额货款和本市场规定的其他交易费用。销售方交易商须备足本市场规定的交易费用,并将本市场认可的足额《注册仓单》交至本市场交易部。
(二)每日交易申报之前,申请交易交易双方交易商应通过传真或本市场规定的其他方式向本市场提交《交易申请表》(交易申请表须所在运营中心加盖公章),内容包括商品名称、数量、提货仓库等信息,交易申报数量应不高于交易账户实际订货数量,否则予以作废。更终实际交易以本市场配对结果为准。
(三)第二交易日12:00之前,本市场根据已掌握的资源情况,按照“时间优先,当日交易更大化”原则,统筹安排,完成交易配对方案的制定。该方案通过传真或者本市场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交易双方交易商,并根据分配方案向采购方交易商开具《提货单》,相应的《注册仓单》由本市场留存。
(四)采购方交易商收到《提货单》起两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应凭《提货单》、身fen证原件等市场规定证件到指定仓库办理提货手续或质量检验手续。因采购方交易商原因未能到场提货,或未向本市场书面提出质量和数量异议时,本市场将在交易商收到《提货单》起第二个交易日结算后,将货款80%通过本市场计算机系统划转到销售方交易商在本市场的指定结算账户中,同时退还销售方相应履约交易担保的。
(五)若采购方交易商对交易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提货单》起两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向本市场提出书面申请,采购方暂缓向销售方支付货款。采购方交易商应当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第五个交易日前,提供本市场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逾期未能出具质量鉴定结论时,本市场将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第五个交易日结算后将货款的80%通过本市场计算机系统,划转到销售方交易商在本市场的指定结算账户中,同时退还销售方相应履约交易担保的。
(六)本市场根据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确定违约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采购方交易商未在本市场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质量、数量异议的,本市场不再受理交易商品有异议的申请。
(七)采购方确认交易货物质量、数量无异议后,本市场将剩余20%货款通过系统划转到销售方交易商在本市场的指定结算账户中。
第十条 到期交易流程:
(一)进入交易月第五个交易日之前,采购方交易商在本市场指定的结算账户中备足全额货款和本市场规定的其他交易费用,销售方交易商须备足本市场规定的交易费用,并将本市场认可的足额《注册仓单》交至本市场交易部;
(二)进入交易月第十个交易日15:30之前,交易双方交易商应通过传真或本市场规定的其他书面方式,根据商品交易合同的约定向本市场提交《交易申请表》(交易申请表须所在运营中心加盖公章),内容包括商品名称、数量、提货仓库等信息,交易申报数量应不高于交易账户实际订货数量,否则予以作废,更终交易以本市场配对实际结果为准;
(三)在第二交易日12:00之前,本市场根据已掌握的资源情况,按照“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完成交易配对方案的制定,该方案通过传真或本市场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交易双方交易商,并根据分配方案向采购方交易商开具《提货单》,相应的《注册仓单》由本市场保存;
(四)采购方交易商收到《提货单》起两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应凭《提货单》、身fen证原件等市场规定证件到指定仓库办理提货手续或质量检验手续,因采购方交易商原因未能到场提货,或未向本市场书面提出质量和数量异议时,本市场将在交易商收到《提货单》起第二个交易日结算后,将货款80%通过本市场计算机系统划转到销售方交易商在本市场的指定结算账户中,同时退还销售方相应履约交易担保的;
(五)若采购方交易商对交易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提货单》两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向本市场提出书面申请,采购方暂缓向销售方支付货款,采购方交易商应当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第五个交易日前,提供本市场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逾期未能出具质量鉴定结论时,本市场将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第五个交易日结算后将货款的80%通过本市场计算机系统,划转到销售方交易商在本市场的指定结算账户中,同时退还销售方相应履约交易交易意向的;
(六)本市场根据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确定违约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采购方交易商未在本市场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质量、数量异议的,本市场不再受理交易商品有异议的申请;
(七)采购方确认交易货物质量、数量无异议后,本市场将剩余20%货款通过系统划转到销售方交易商在本市场的指定结算账户中。
第四章 协议交易
第十一条 协议交易是指持有同一商品交易合同的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并向本市场提出申请,获得本市场批准后,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销售方向采购方转移商品,采购方向销售方支付货款的过程。
第十二条 提出协议交易的交易双方交易商必须持有同一商品交易合同,并且提出协议交易的数量必须是更小交易量的整数倍且不得大于双方持有的该商品的订货量。
第十三条 交易双方交易商应在每个交易日的15:30前,填写《农产品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协议交易申请表》并双方签章后,以传真的形式发送至本市场,本市场将在当日冻结交易双方相应数量商品交易合同。
第十四条 协议交易申请得到批准后,本市场根据交易双方交易商的协议交易价与对应的商品交易合同进行交易办理。
第十五条 协议交易申请得到批准后,交易双方交易商不得申请撤销协议交易。
第十六条 本市场按照协议交易商品交易合同的规定向协议交易的交易双方交易商收取交易服务费。
第十七条 持有《注册仓单》的协议交易,通过本市场进行结算。
第五章 商品的入库与出库
第十八条 入库申请
(一)交易商向指定交易仓库发货前,应向本市场提交《入库申请表》(入库申请表须所在运营中心加盖公章);
(二)本市场应考虑指定交易仓库库容情况,在两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并指定入库时间。
第十九条 货物入库
(一)交易商应当在本市场批准的《入库通知单》中指定时间内完成入库商品运抵指定交易仓库,指定交易仓库按本市场有关规定对商品及相关单证进行验收;
(二)商品到库验收时,销售方交易商应当到指定交易仓库监收;不到仓库监收的,视为交易商同意指定交易仓库验收结果;
(三)交易商按照指定交易仓库要求办理货物入库后,指定交易仓库向交易商开具本市场规定格式的《存货凭证》;
(四)商品入库后,指定交易仓库应采取合理的仓储标准保证商品的质量和数量,非因商品自身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仓储商品的数量或质量问题的,交易仓库直接向交易商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交易商持有指定交易仓库开具的《存货凭证》,向本市场申请注册仓单,经本市场核准后生成《注册仓单》。
第二十一条 《注册仓单》相对应的货物只能凭本市场出具的《提货单》提货,指定交易仓库在对《提货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
第二十二条 指定交易仓库发货完毕,应及时向本市场提交货物出库明细,须同时将收到的《提货单》加盖货讫专用章,并同时存档,妥善保管备查。
第二十三条 更小交易单位及交易商品的质量标准参见各商品交易合同内容。
第二十四条 交易地点:本市场指定交易仓库。
第六章 交易费用
第二十五条 申报交易的交易双方交易商向本市场缴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收取的具体标准参见各商品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商品出入库和在库存期间发生的费用和标准依据各指定交易仓库为准。
第二十七条 指定交易仓库的费用计收方式方法如下:
(一)交易商在指定交易仓库产生的仓储费用需按照指定交易仓库的收费要求缴纳;
(二)采购方收到《提货单》两个自然日(含当日)前的仓储费和相关费用由销售方交易商承担;
(三)采购方收到《提货单》两个自然日(含当日)后的仓储费和相关费用由采购方交易商承担;
(四)由于交易商发生交易纠纷,使得库存货物在采购方收到《提货单》两个自然日(含当日)之后发生额外仓储费用时,由违约方承担纠纷期间的仓储费用;
(五)指定交易仓库根据实际发生的项目及劳务,按规定标准出具合法结算凭证,经交易商核对后一次付清。
第七章 交易违约
第二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交易违约:
(一)在规定交易期限内,交易双方未提交《交易申请表》或提交内容跟实际账户情况不符的;
(二)在规定交易期限内销售方交易商未能全部或部分交付《注册仓单》的;
(三)在规定交易期限内采购方交易商未能全部或部分交付货款的;
(四)销售方交易商交付的商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
(五)交易数量和交易数量溢短不符合合同规定的;
(六)违反交易双方在本市场签订的交易合同其它条款的;
(七)本市场认定的其它违约行为。
第二十九条 交易商发生部分交易违约时,对违约部分应承担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商品价值20%的违约的,本市场有权调整违约的的支付标准并公告执行。
第三十条 若交易双方同时违约的,本市场按终止交易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商品价值5%的罚款,充当本市场风险准备的。
第三十一条 采购方和销售方就交易的商品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一般通过争议双方会验的方式解决。也可以提请本市场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复验,复验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修订权归农产品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所有。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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